中兵红箭: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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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
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
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议案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
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媒体。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副董事长王新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人共计 2,784 名,代表股份 584,240,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9544%。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
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
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70,251,8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7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
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
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77,497,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9%;反对 6,46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1%;弃权 274,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522,05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342%;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2,06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2%;反对 1,83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1%;弃权 342,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9,086,65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341%;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7,372,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5%;反对 6,513,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8%;弃权 354,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396,754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334%;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   飞
                           苗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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