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治理
(Governance)
(以下简称 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 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 ESG 方面的
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
社会责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准则规则以及《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
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开展 ESG 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公司社会责
任的需要,积极落实公司“奋斗为先、执行为本、唯真求实、
守正创新”的企业精神,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把握风险和机遇,
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
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
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
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
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
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
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
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
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
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
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
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
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
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
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管理及信息披露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机构;
(三)ESG 推进小组是 ESG 工作的协调和执行单位。
第十五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
件应对方案。
(二)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ESG 推进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成员:公司党委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落实国家、监管机构 ESG 政策、法规和规定,制订
公司 ESG 战略、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2)组织领导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机制建设;
(3)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调研,评估 ESG 议题重要性;
(4)识别、控制与 ESG 日常管理相关的风险;
(5)评估各单位 ESG 绩效表现,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6)组织审核公司 ESG 工作方案、报告,并向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汇报;
(7)组织领导公司 ESG 日常管理工作。
ESG 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
部牵头,其他各部门、各子公司为成员单位,各部门、各子公
司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对接人负责 ESG
相关具体工作。ESG 推进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起草公司 ESG 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2)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信息的公开披露;
(3)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 ESG 事宜,协调推进 ESG
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4)关注日常管理中 ESG 相关风险及事宜,反馈意见建
议等;
(5)将 ESG 工作责任落实到生产和管理各个环节;
(6)与公司各利益相关方沟通,积极回应利益相关方诉
求;
(7)其他 ESG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
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
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
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
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
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
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
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
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
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
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
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
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
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
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
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
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
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
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
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
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
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
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
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
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
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
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
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
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
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
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
展。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
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
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
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
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
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
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
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
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五十一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
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
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