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泰山: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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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能
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赋
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各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
评审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委员会组长,另设副组
长 1-2 名,相关工作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相关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
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
相关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非独立董事担任,协助主任
委员主持日常相关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处理各专门委
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公
司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协助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目标、战略规划、
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
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
施;
  (四)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
责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关于战略与投资的工作程序:
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审核,在投资预算范围内的事项,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在投资预算范围外的事项,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立项程序;
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就有关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进行洽谈,由
公司规划发展职能部门汇总后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
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交正式议案;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
委员会。
  (二)关于 ESG 的工作程序:
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将公司 ESG 相关材料报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研究,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根据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评
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案、合规及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积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外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公司规划发展及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资料: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及公司经营绩效情况;
有关测算依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
根据公司情况及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
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
各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或否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各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会
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可根据各委员会工作需要,由各委员会按
照采购程序选定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
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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