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
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
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管理等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内审负责人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
责人由总经理担任。
领导小组职责:
(一)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管理;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发出开平仓指令;
(三)负责修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确保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四)套期保值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
进行评估和修正;
(六)定期或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设置组长一名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小组各项工作。工作小组由策略组、交易组、
核算组及风控组构成。
第十一条 策略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策略组人员构成:主要由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等有关人员
组成。
(二)策略组职责: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方案,
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交易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交易组人员构成:主要由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交易组职责:
第十三条 核算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核算组人员构成:主要由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核算组职责:
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
开仓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平仓数量、期货盈亏、现货购入、平仓盈亏等。
付款申请。
第十四条 风控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一)风控组人员构成:主要由内审部门和法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二)风控组职责:
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易损益情况,对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事故;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当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
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
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操作方案的制定与审批。策略组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中的现货需求
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结合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库存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操
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包括交易标的种类、保证金额度、风险敞口、交
易工具及其数量、期限和价格、止损限额、市场分析和风控对策等。
第十九条 资金调拨。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
核算组向财务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财务部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及时、
足额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交易执行。资金到位后,交易组根据操作方案选择合适时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风控组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结算单必须
经风险控制岗审核并拷贝留存。若发现错单情况,按照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
理。
风控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
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财务部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持仓过程中,由核算组负责建立每日交易档案记录。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策略组应事先联系期货
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与公司现货相关部门对实物交割的可行性、交割成本进
行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方案,获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
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
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一)结算员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统计核算台帐并向风
险控制岗报告持仓变动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及风险度等信息,
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可能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策略组每月 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上月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报告,
包括总体持仓变动状况、风险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趋势分析等相关内容。
(三)核算组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形成套期保值年度报告,提交领导小组
审阅。
第二十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外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档案
管理制度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保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
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
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二)套期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
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
交易组组长和风控员,交易组组长和风控员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报
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累计发生亏损/浮亏达到投入本金的 20%或亏损/
浮亏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等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风控员须向领导小组
汇报。
(四)风险处置。风控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
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止损应急机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累计发生亏损/浮亏达到
投入本金的 80%时,启动止损应急机制,交易组组长应立即将亏损情况向领导小
组汇报,会同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方案,组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应对操作。
第三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因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组通知交易所
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交
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因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向交易组组长、风控员
报告,交易组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当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法规风险等事
项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易组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
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循制度要求,加强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教
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
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经过董事长核准后,内审部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
检查,确保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在执行工作程序时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要求。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 应按照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或采取其他合法措
施。
第三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
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尽全力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调拨、下单、结算确认、
风控等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调拨、下单
交易等操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
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经董事会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