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
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同时并应当严
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
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召开高层管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董事会秘书应
出席并作会议记录,保存会议资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及绩效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均含本数;
“以外”
“低于”
“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