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行为,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依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资本部为委员会提供工作
支持的具体部门,应根据董事会和委员会的要求负责起草有关
草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
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作好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资本部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