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资本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
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第 2 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提供合理解释的;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
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主观因素所致的;
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