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5-05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沈阳东瑞精
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东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
审原告)谭敏娟、苏锋、徐素珍、杨井强、世恒谦、闫明福、张玲、王怀信、肖
强请求东瑞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起源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东北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终 2132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敏娟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5 号民事
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90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锋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
重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414.12 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6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2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井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9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恒谦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辽 0191 民初 8714 号,依法
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
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5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福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072.94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7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
担诉讼费。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91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信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
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01 民终 87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强
二审第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277.65 元,由上诉人沈阳东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履行完毕,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