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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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友达
先生、徐浩先生和周鑫发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于友达先生、徐浩先生和周鑫
发先生已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并辞去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职生效后,上述独立董事将不再担
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三位
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于友达先生、徐浩先生和周鑫发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
忠实履行了身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
积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在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
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王焕军先生、金忠财先生和岳海
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将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
独立性,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
候选人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
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王焕军先生、金忠
财先生和岳海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附件:1.王焕军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王焕军先生,出生于 1977 年 1 月,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经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灵幻企业管理咨询(杭州)
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负责人,兼任深圳市海王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焕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金忠财先生,出生于 1975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
历,电厂热能动力设备工程师(高级)。现任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浙江华川深能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忠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岳海燕女士,出生于 1978 年 10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
学历。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外法
务、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规/ESG 总监,现任浙江耀宁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首席法务官。岳海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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