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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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5-023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
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或“永安林业”)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省高院”)
《民事判决书》( ( 2024)闽民终 658 号〕,省高院就张强等 17
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本次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张强等 17 人
  原审被告:苏加旭
  原审被告:陈松柏
  原审被告:陈振宗
  原审被告:吴景贤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2023)闽 01 民初 525 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
起上诉。诉讼请求为:
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
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
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
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闽民终 658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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