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四号
股东会网络投票》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相
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
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
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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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网
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
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
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
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
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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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
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
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
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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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
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
算。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
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
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
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
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要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交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
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
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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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
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
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
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
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
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应当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会
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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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除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投票外,
针对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议案,香港结算应当提供沪股通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数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公司亦将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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