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新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9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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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
标,审阅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
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和通
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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