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5-041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9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数的67.214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3,750,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996,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996,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885%。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8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5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1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0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4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9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5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1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0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9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0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9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0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71,3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69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908%;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75,3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4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5,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1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9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0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75,3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4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5,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91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8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5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1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0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8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7,8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7 % ; 反 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5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2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5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1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0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71,2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69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58%;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8,2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8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8,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5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3,1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40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3,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0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74,265,96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50 % ; 反 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6,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204%;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婧律师、王哲闻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