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染织: 富春染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0 0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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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经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战略委员会
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
求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等),
也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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