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辞职报告需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
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
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任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
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
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
给其他股东。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
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
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
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
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
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
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
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且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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