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 107 名激励对象 85.06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9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
下:
票。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6.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6.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在 2025-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6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或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业绩考核指标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产生
的股份支付。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6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7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或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业绩完成度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情况如下: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00%
A<80% X=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 80%,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
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 8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
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优
秀”,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则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60%;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5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止,在公示期
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人事行政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innfo.com.cn)
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29)。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2)。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
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予数量 85.06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波杰 董事会秘书 2.10 2.2523% 0.0339%
核心骨干人员(共 106 人) 82.96 88.9747% 1.3381%
预留部分 8.18 8.7731% 0.1319%
合计 93.24 100.00% 1.50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2)上表中数值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
说明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
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
总数为 93.24 万股,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11 人调整
为 107 人,首次授予权益由 88.11 万股调整为 85.06 万股,预留权益数量由 5.13
万股调整为 8.18 万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总股本 6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63 元
(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本次除权除息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的派息额
=38.95-0.163=38.787 元/股,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8.95/股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确
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根据测算,2025-2028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2028 年度
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
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预估,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7 名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0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
就。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10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8.79 元/股,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