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至少包括 1/3(含 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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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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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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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在股东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
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
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
行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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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独立董事离职后,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
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委托。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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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未及时或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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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确
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
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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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内”,“不
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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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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