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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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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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由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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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
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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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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