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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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
    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
                               “蓝黛科技”)
目前控股股东为朱堂福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
其中,朱堂福先生持有公司 126,260,320 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 47,000,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19.36%;熊敏女士持有公司 65,6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总额的 11.45%。
与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产投”)签订了《关于转让方
朱堂福与受让方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熊敏、朱俊翰之股份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朱堂福先生拟向江东产投转让其持有的公
司 117,383,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11.48 元/股,
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347,556,840 元。同日,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
生与江东产投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自股份交割日起,其无条件且不可
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朱堂福先生所持剩余 8,877,320
股股份、熊敏女士所持 65,600 股股份、朱俊翰先生所持 74,665,600 股股份)所对应
的表决权。
简称“安徽省国资委”)审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
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
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朱堂福先生变更为江东产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朱堂福先生、
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蓝黛科技股份(包括基于持有的该等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但如需在江东产投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将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先生作为保证人,与江东产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朱堂福先生拟向江东产投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17,383,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为 11.48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347,556,840 元。
     同日,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与江东产投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
议》,约定自股份交割日起,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朱堂福先生所持剩余 8,877,320 股
股份、熊敏女士所持 65,600 股股份以及朱俊翰先生所持 74,665,600 股股份)所对应
的表决权,弃权期限自股份交割日起,至江东产投或其控制的主体不再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之日或者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8%且与江
东产投的持股比例差距大于 10%的情形发生孰早之日止。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翰先生与江东产投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朱堂福     126,260,320      19.36%     19.36%    8,877,320      1.36%        -
熊敏          65,600       0.01%      0.01%       65,600       0.01%        -
朱俊翰      74,665,600      11.45%     11.45%   74,665,600      11.45%       -
江东产投        500,000     0.08%    0.08%   117,883,000   18.08%   18.08%
合计       201,491,520   30.90%   30.90%   201,491,520   30.90%   18.08%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堂福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堂福先生、熊敏女士、朱俊
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江东产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马鞍
山市人民政府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背景和目的
     江东产投基于对公司主营业务及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公司所处行业及未来发
展前景,江东产投拟取得公司控制权。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引入具备国有及产业背
景的控制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同时对公司产业结构的优
化及未来发展提供赋能与支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经安徽省国资委审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
中审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1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50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ECL0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佳莉
  成立日期:2016 年 04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16 年 04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
  实缴资本:2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路 456 号(2 号楼 11 层)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财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占比 100%
  实际控制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合伙、合作、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朱堂福
  乙方(受让方):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1:熊敏
  丙方(保证人)2:朱俊翰
  以上丙方 1、丙方 2 合称为丙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第二条 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收盘价 12.75 元/股作为参考基准,协商确定转让单价为 11.48 元/股,转让总价为
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任何一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
让价款,但本协议另有价格调整机制条款约定的除外。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根据深交
所规则作相应调整,包括:
           (1)若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利润分配事项,该利润分配归
甲方所有,同时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相应按照“标的股份数量×每股税前分
红金额”计算进行扣减。
          (2)若目标公司发生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甲方将标的股份上孳生的相应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
一并交割予乙方,且乙方无须再支付其他任何对价。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银行账户支付全部价款的 20%作为预付款,该款
项专项用于甲方缴纳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释放。
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务。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押解除手续。
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深交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手续。
当自行完成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向共管银
行账户的监管银行发出放款指令。
理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过户登记
给乙方的手续。
作为蓝黛科技的控股股东,就本次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包
括与本次标的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中国法律法
规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第五条 股份交割后公司治理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配合乙方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工作。
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各方配合完成目标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改组,
包括:改组后的董事会设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4 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推荐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包括一名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董事
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改组后的监事会(如有)设 3 名监事(包括 1 名职工监
事),乙方提名 2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财务
总监候选人由乙方进行推荐并经董事会依法聘任。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5.1 条中乙方提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包含丙方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丙方 2 推荐,如乙方拟推荐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乙
方与丙方 2 共同确认人选,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各方应在股东会或促使其
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决同意上述董事选举及推荐人员的聘任。
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职权。
各方满意的股权激励方案,各方积极配合和协助促使该等激励方案获得目标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需)。
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延续性,支持目标公司合理提升员工总体薪酬水平,原则上
在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监管、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业绩承诺期间延续目标公
司现有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层薪酬及奖惩制度。
蓝黛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下同)根据本协议约定被调整的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目标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法定补偿金之外的大额
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协议或约定。
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发生变动需确保变动方案事先经乙方确认,并且不会
对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控制,促使目标公司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移交给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过渡期承诺
份被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组、股份回购、终止、清算等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
员、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不再就前述职位聘请其他人员,也不会主动解聘前述职
位现有人员。甲方、丙方保证核心团队人员将与目标公司签订自股份交割日起算不
少于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
披露义务,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目标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
定。甲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目标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过渡
期内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
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业务经营符合法律规范、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标公司不得新增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向银行借款除外)、向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提前偿还债务、重大资产处置、目标公司资
产被设置权利负担(为目标公司正常融资所必需除外)或被司法冻结查封、不合理
地新增债务或豁免债权、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提出
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等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任何一种行为(但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除外):
  (1)改变、终止目标公司现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运营;
  (2)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转让、注销等方式改变目标公司的合并
报表内的主体范围;
  (3)在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之外进行交易额超过 300 万元的购买任何资产、对
外投资;
  (4)在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之外对账面价值超过 300 万元的任何资产进行处置;
  (5)在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所需之外对目标公司任何资产或权利设置负担;
  (6)向目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借款或担
保;
  (7)修改目标公司章程(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要求需进行必要修订
的除外);
  (8)修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其他基本制度(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要求需进行必要修订的除外)。
     第七条 控制权安排
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36%),丙方 1 持有目标公司 65,600 股股份(占本协议
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丙方 2 持有目标公司 74,665,600 股股份(占本
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份总额的 11.45%)。甲方、丙方 1、丙方 2 同意并承诺放弃
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且授予乙方对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享有优先购
买权,具体内容见甲方、丙方 1、丙方 2 与乙方签订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会谋求或协助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即使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份,
不会导致乙方表决权比例低于甲方和丙方合计表决权比例且不会导致两者比例之
差低于 5%,即始终保持(乙方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目标公司总股份数-甲方和丙
方合计表决权股份数÷目标公司总股份数)>5%,但由于乙方自身减持、放弃或对
外委托表决权或目标公司总股份数变动导致触发上述比例低于 5%的除外。如出现
违反前述情形,甲方和丙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乙方的通知将增持股份的表决权放弃,
或按照乙方的通知进行股份减持。
  第八条 业绩承诺
  (1)甲方、丙方就目标公司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三年期间(以下简
称“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做出承诺,具体为:
  第一期:2025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第二期:2025 年及 2026 年两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万元。
  第三期: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三年合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
  (2)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乙方在目标公司业
绩承诺期每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通知甲方、丙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甲方、丙方
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1 个月内向乙方现金补偿,每一期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承诺的
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累计已补偿金
额。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
  (3)上述净利润金额数据以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的
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无论本协议如何约定,甲方和丙方的关于净利润业绩承诺补偿累计
总金额上限为 50,000 万元。
  (1)甲方、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每年度的应收
账款实际回款金额占当年度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80%。若当年度实际
回款金额比例低于 80%,则甲方、丙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1 个月内向乙方现金补偿,
当年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当年期初的应收账款余额×80%-当年实际回款金额。
  (2)上述应收账款金额数据以目标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间
的应收账款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为准。当年实现的应收账款如超过当年承诺的数据,
超过部分不递延到下一年度累计计算。
现有业务项下的资金原则上用于目标公司现有业务。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以投资或并购等方式开展现有业务以外的新业务的议案
并获通过后,该等新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产生的利润或亏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及期末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计算在本协议第 8.1 条和第 8.2 条约定的甲方和丙方的
净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收承诺中。
  为免疑义,现有业务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
业务。
行以本协议第 5.2 条已达成为前提(但丙方 2 因自身原因出现任职资格限制或主动
放弃第 5.2 条约定权利的除外),否则,甲方和丙方有权主张减轻或免除承担相应的
补偿责任,最终减轻或免除的责任以有权机关判决或裁决认定为准。
主张免除本协议第 8.1 条和第 8.2 条应承担的补偿责任,但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
期限内如果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目标公司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
润未能达到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或者应收账款实际回款比例未达到承诺比例,
经有权机关判决或裁决认定可免除或减轻乙方和丙方的补偿责任或采取其他变更
方案。
  第九条 股份减持承诺
下同)在股份交割日后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内甲方、丙方 2 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减持股份。
方 2 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如目标公司继续
聘任丙方 2 担任目标公司总经理,丙方 2 承诺保证任职期间保持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5%。
关股份锁定手续。
     第十条 不竞争承诺
标公司离职之日(以孰晚为准)起 5 年内,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
事与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
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于与目标公司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游说或诱使目标公司其他员工离职。
而要求甲方、丙方承担的合同义务,符合本协议的合同目的,因本条所产生的争议
均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承诺
     第十二条 担保
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丙方 1 共同确认:甲方和/或丙方 1 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款项
返还、补偿、赔偿等所有债务均属于甲方和丙方 1 的夫妻共同债务。
即:丙方 2 同意为甲方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款项返还、补偿、赔偿等所有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同意为丙方 2 基于本协议所产生的款项返还、补偿、赔偿等所
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保证期间自发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
度;不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或安排。
  (2)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并
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
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
效。
  (3)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丙方以及目标
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或乙方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不
会违反其作为缔约一方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或安排。
  (2)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审阅并
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
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
效。
  (3)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
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资金能力以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当向乙方承担按照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总价款 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除前述以外,
任何一方(违约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在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予以改正或作
出补救措施,以消除对守约方的不利影响,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按照本
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总价款 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为免歧义,本条款不应取代或影响本协议其他具体条款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具
体违约责任的适用。
款、赔偿款等),向守约方承担自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
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陈述、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的任何损失、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若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守
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税费
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
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各方自行
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
缴纳该等所得税税款。
  第十六条 保密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各方发生的与本协议
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则提交
本协议签署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字之日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乙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机构同意并出具书面决议;
  (2)乙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安徽省国资委审批通过;
  (3)本次交易已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意见(如需);
  (4)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
或同意(如需)。
约过失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在签署日起 120 日内仍不能全部满足,并且协议
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2)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或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协议各方无法
再达成其他一致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非因各方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 120 日内仍无法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
并且协议各方届时无法达成同意延期意见的。
乙方。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如甲方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退还本次交易已缴
纳税款后税务主管机关未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退还相应税款的,甲方可以向乙方书
面说明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延期退还用于缴纳税款的部分转让价款,每次书面
说明后延期时间不超过 10 日。
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甲方 1:朱堂福
   甲方 2:熊敏
   甲方 3:朱俊翰
   乙方:安徽江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各
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表决权放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甲方 1 所持剩余
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参加或者委派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3)提议、提案、提名权,包括提交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提案;
   (4)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5)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之外的其他权利。
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
类于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承诺,自
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
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所有权而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处分事宜。
配合,依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弃权期限
日为止:
  (1)乙方或乙方控制的主体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
  (2)甲方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8%且与乙方之间持股比例差距大于 10%情形发生
之日。
分割、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
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意的表决权放弃协
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第三条 甲方持有弃权股份的转让安排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甲方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发
布大宗交易减持预披露公告后,乙方未在预披露后 30 日内答复甲方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或者甲方将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
乙方后 30 日内乙方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弃权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
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
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则
提交本协议签署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自股份交割日起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江东产投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对应之股份过户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蓝黛科技股份(包括基于持有的该等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但如需在江东产投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将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办理。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
股份转让取得之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东产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将成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引入具
备国有及产业背景的控制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同时对公
司产业结构的优化及未来发展提供赋能与支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权益变动违
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内容。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经安徽省国资委审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
营者集中审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
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风险,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
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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