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
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
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金融机构产品且
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具
有合法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
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
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根据阶段性购
买情况公告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机构,针对相
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对
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
与审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
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
发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台帐管理,
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
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公司将根
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相应
的损益情况。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
业务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部账务处理情况。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
同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
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机构的协
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内部审计、公司总
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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