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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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
提案。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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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
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
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
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
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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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细则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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