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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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
      任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至
      少3名),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以上(至少2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2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五)、(六)、(十一)项和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
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剥夺。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
会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不时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
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
无效。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
       权。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在设计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
            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
       (二)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
       (三)应邀出任专门委员会成员;
       (四)检查公司的表现是否达到既定的企业目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
          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
          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
          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股
          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
          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
          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十二)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
       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
          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
          步形成的会议提案提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
          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后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按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
       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在至少1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董事对该
     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
     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
     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提供不及时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
       的有关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决议公告及时报送深交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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