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
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
定《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相关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包含差额交
割)、利率掉期、货币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
视同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相关业务由公司
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二章 外汇相关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
金额预测。通过供应链的境外采购付款视同外汇付款。进行外汇业务的目的是
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业务。
第七条 进行外汇相关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相关业务的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相关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相关
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相关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
审议。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
使用。
(二)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
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任一时点,公司外汇相关业务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
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
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
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
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
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
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二)审计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
(三)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是外汇相关业务基础业务协作
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相关业务需求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法务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
为负责人。
(五)独立董事及证券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
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 并
报告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额度内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
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相关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
汇相关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
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相关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
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
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相关业务产品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外汇相关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
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