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含对子公司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小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小组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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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投资决策小组、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做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
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能。对投资过程
中形成的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类文件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等类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先经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该项投资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决议同意出资的,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需股东会审议的,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
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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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出资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务部
对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审查,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需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应作出专项
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票、债券、
期货等市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
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
出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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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六章 投资文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相关合同、决议、协议等类文件、资料、
数据、照片、视频等,其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由董事会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
保证其安全。非经授权,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带离储存场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