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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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合兴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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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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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
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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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提案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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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在表
决开始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表决开始后,不得参加表决,但可以列
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求,
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
拒绝其入场。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票
视为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表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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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提交股东会工作人员转交会议主持
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会上进行回答或接受质询。
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询内容应当与提案相关。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和发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会的或股
东对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就延长
股东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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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各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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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会普通决议以及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
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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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提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
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
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交易方股东无法回避,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应对非
关联交易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详细说明,只有非
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
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
在召开股东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需要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情形,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
时,且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董事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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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
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
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
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候选人数
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主持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提请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节约会议时间及成本,计票、表决结果宣布可以合并进行。
立即进行计票和宣布表决结果。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内(不少于三十分钟)
完成,否则未完成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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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异议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与点票。
  对投票进行重新点票不得超过一次。对重新点票结果仍然有异议的、符合公
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撤销本次会议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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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
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前,原议事规
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本议
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
款做出正式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修改权属于
股东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规定的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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