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23: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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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
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 未来三年(
                        (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及银行信贷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与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情形;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
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有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
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允许的情
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未来三年(
    (2025 年-2027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在满足( 公司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
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决策程序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
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
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
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
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
事会和 1/2 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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