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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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通知期限要求。提名委员会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微信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务。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意见;委员对其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签字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决议并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议案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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