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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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沃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
贷款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项目贷款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充分利用项目贷的期限优势及利率优
惠,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沃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科技”)拟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29,74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贷
款期限不超过10年。该项目贷款资金将用于惠州三和沃尔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以
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该投资项目建设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年5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前述项目贷提供人民币29,740万元的
连带责任担保、沃尔科技将为上述项目贷提供相应资产抵押担保。
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增加抵押物的议案》,因项目需求,沃尔科技拟为本次项目
贷款增加本项目对应的在建工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该笔授信业务的其他担保
及抵押条件保持不变。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
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莞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特发”)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
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就控股子公司沃尔科技、深圳特发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沃尔科
技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
署了《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东莞电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计
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31,74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本次担保对象沃尔科技、深圳特发经营业务正常,财务指标稳健,信用情况
较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沃尔科技、东莞电子、深圳特发均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沃尔科技分别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及《抵
押合同》
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惠州市沃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29,74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抵押人:惠州市沃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
  (4)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29,740 万元
  (5)抵押物:沃尔科技惠州三和沃尔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及在
建工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沃尔科技已完成了上述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手续,
并取得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25)惠州市
不动产证明第 3013225 号、粤(2025)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3013226 号、粤(2025)
惠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3013227 号】。
  (二)东莞电子就深圳特发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签
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
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
保证金。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 36,613.2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6.62%,占总资产的 3.57%。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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