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匹 狼: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06: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层
        电话/Tel:+86-592-261 3399
        传真/Fax:+86-592-263 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厦锦律书字第023号
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
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七匹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及其相关人员
的如下保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21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
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9:25、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5年7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11,763,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220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59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9%。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
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94,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79%。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
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少雄、周少明、周永伟、周力源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序号     候选人   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序号     候选人   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少琴、吴文华、孙传旺、焦培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候选人   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序号      候选人   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31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反对 1,0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0,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88%;反对 1,03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518%;弃
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463,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76%;反对 1,877,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1%;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996%;反对 1,877,10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605%;弃权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462,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99.3972%;反对 1,878,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5%;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95%;反对 1,878,40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06%;弃权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 3、议案 4、议案 5 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七 匹 狼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