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纯科技: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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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4     -       2025/7/15      2025/7/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
现金分配比例。
     截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 383,644,650 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 3,343,941 股不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9,015,035.45 元(含税)。
参与利润分配)
     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今,公司新增回购股份 790,000 股,因上述变化,公司
回购账户股数由 3,343,941 股变更为 4,133,941 股。
     由于上述回购账户发生变动,公司依据利润分配方案中总股本变动情况,维持现金分红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为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01 元(含税)。即本
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383,644,650 股扣除 4,133,941 股后的股
份 379,510,709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01 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和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379,510,709 股×0.0501 元)÷383,644,650 股≈0.0496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4     -       2025/7/15      2025/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陆磊所持有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
放,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司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01 元。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在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09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中,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 0.0501 元,扣税约 0.00501 元,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4509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
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
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按
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4)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
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其中,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 0.0501 元,扣税约 0.00501 元,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01 元派
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80238290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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