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财政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讨论、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了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
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有关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每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与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
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会将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知 证件 证件号码或者统 知悉内幕 所属 与上市公司 亲属关系 关系 知情方式 知情内容 知情阶段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国籍 职务 知情地点
情人姓名 类型 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息时间 单位 关系 人姓名 类型 (注3) (注4) (注5) 时间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