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
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
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
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
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
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条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
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
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
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前述报告
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
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
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
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在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
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
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
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
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
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
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
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
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
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
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
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
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分公司、下属
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
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
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八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
到的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
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
所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
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
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
理、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
书等其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
意,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九十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
安排其他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九十一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
表或其他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
秘书作出报告,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九十二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
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
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若投资者
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法保密
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
大信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应认真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九十五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
密切注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
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豁免规定》及本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
守《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予配合。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〇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
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来访接待机构。
联系地址: 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18号
投资者专线电话:0573-87989889
传 真:0573-87762111
电子邮箱:002206@halead.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
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
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
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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