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5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83,019,243 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2,274,408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海南羽明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放弃其所持有的全部中旗新材 17,104,440 股
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
权放弃及控制权稳定相关事项之协议〉暨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59)。
综上,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640,395 股。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1 人,代表股份 71,838,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9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70,377,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00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1,461,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93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7 人,代表股份 2,031,1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69,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1,461,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932%。
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贺荣明先生、陈勇辉先生、汪维女士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70,515,98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90%;
获得选举票数:70,606,92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55%;
获得选举票数:70,530,69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708,6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选举票数:799,54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选举票数:723,3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贺荣明先生、陈勇辉先生、汪维女士当选。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霍佳震先生、吴瑛女士、夏富彪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70,532,25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16%;
获得选举票数:70,538,00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96%;
获得选举票数 70,530,657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724,87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选举票数:730,6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获得选举票数 723,27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霍佳震先生、吴瑛女士、夏富彪先生当选。
上述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
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25,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7%;
反对 150,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8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4074%;弃权 6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6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24,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2%;
反对 152,0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7,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4861%;弃权 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68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1%;
反对 150,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3,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7.4271%;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杨小颖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