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 山东华鹏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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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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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
司名义的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事务,必须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
理等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
聘连任。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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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计,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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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计、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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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对其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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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专职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惩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制度,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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