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鹏: 山东华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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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同
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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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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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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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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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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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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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
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
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及报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
除载于指定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报纸。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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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领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
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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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
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
息。
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高管人员及经理班子的责任: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
名,承担相应责任。
日向公司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对所提
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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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
与时限提交。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条 董事的责任: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
人以上公司董事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
担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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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告董事会、
股东会并督促及时披露。
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宣传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本制度第五章规定媒体以外的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
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
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
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
重大信息。
    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有选
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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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特别制定本章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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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秘密直接经办人,
有权在经办相关秘密信息时,向董事会秘书提起相关事项涉密豁免/暂缓披露申请,
董事会秘书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特征的,向董事
长汇报,并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是否适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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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开发区龙云路468号;
    邮政编码:264309
    第六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
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
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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