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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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
组长一至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
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
真、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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