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
(一)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支付。
(二) 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管理执行。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
(一)固定薪酬是指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
(二)绩效薪酬是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考核指标完成的情况发放的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在公司的任职、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公司经营业
绩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并由董事会负责最终的审核。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发
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
不再补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纳相关税费。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