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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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
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
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
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签发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阶段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对象。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
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
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
审计计划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实施审计开始前,将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阶段
  审计部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
施审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
建议,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
的审计证据。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进行综合
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
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报告阶段
  (一)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
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审计人员有权就
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后续审计
  对重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执行的情
况和效果。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的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
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授权审批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等。
  第二十五条   针对重大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
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对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超募
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质量情况审计。应当关注审查财务收支
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质量状况以及运行效率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企业会计核
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盈利能力指标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是否真实、
安全,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结构是否合理;
  (四)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竞争力变化情况。
             第七章 审计成果运用及奖惩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解除劳
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系统权限、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纪律处分或经济处
分、解除劳动合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从具体问题整改、流程优化、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及授
权调整、问责建议及移交等方面提出审计成果运用建议,并督促涉及单位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审计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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