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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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但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传真、
邮件等适当方式予以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
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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