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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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新华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厦门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将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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