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ST 建艺 公告编号:2025-095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向乌鲁木
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 10,634,866.66 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
市 建 艺 装 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利 息 776,452.16 元 , 并 以 欠 付 票 据 款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
息;
三、被告恒大地产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5,489.21 元(原告建艺装饰公司已预交),由被
告恒泽旅游公司负担 45,188.07 元,原告建艺装饰公司自行负担 301.1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可依法获得票据款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