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时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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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主持。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2,687,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50,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30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50,79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0,838,5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9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717,450,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1.7735%;弃权4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62,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99%;反对12,961,443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098%;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蔡颖漩
                               _____________
                                   李欣悦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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