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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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2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2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2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71,768,196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0,181,344.1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
如下:
   ①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69,476,287×0.112)÷271,768,196≈0.111 元/股(保留三位小数)
   ②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1)÷(1+0)=前收盘价格
-0.111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485673-8055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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