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瀚微)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2 年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1 年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调整 2022 年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与 2021 年激励计
划调整合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
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
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
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
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
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
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
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及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境外法律事项及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
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富瀚微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
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或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
实行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公司发生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1
年激励计划》1的安排。
(二)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公司发生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调整为 64.80 元/股。
正) 》制定。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令第
月 27 日起施行。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了《公司章程》。鉴于此,本次调整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18 修正)》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履行监事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程序。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2
年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网址:https://www.szse.cn/)披露了《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232,284,48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214,993 股后的 230,069,491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 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 《2022 年激励计
划》的上述规定,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 42.93 元/股调整为 42.81 元/股,预留
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 88.59 元/股调整为 88.47 元/股,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 64.92 元/股调整
为 64.80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1 年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 2022 年激励
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和《2022 年激励计划》的安排。
(二)2021 年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2022 年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