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8 0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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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及本公司合法权益,完善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
推动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效率及
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具备专业会计背景。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中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同时,召集人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主
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需报请董事会
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节 职责及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法》赋予的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议批准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审议批
准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一季度、三季度定期会
议,审查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法律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听取法律审计部门对当
期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半年度会议,审计委员
会除完成第十二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督导公司法律审计部门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
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议检查报告;
  (二)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
除完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关于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的全面汇报。
  (二) 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
  (三)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审议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中,属于《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范畴的,应以决议的方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年报工作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未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投资部
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的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含一季度、三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定期召开,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所需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
十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指导公司 ESG 相关工作,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
目标及重大事项,审批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
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承担战略规划制定的前期
准备及规划的分解、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
度会议可与年度董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
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战略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
提供决策需要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四十条到第四十
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五十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通知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事宜的决策机构。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落实薪酬考核
事宜的机构。
  (一)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条(一)至(三)款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提供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绩效以及薪酬决议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二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策董事长、非执行董
事(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长、非执行董事的薪酬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决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五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非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非职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非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权限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经董事长提议的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审
议总经理提议的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
会审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监督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负责提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
法律顾问的薪酬方案。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提议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
酬方案。
 第六十三条   如遇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则按照董事长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执行;如遇公司董事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则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薪酬审议程
序执行。
 第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薪酬事宜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独
立董事回避表决,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六十六条   职工董事薪酬事宜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成员
的薪酬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七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
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
  (四)提供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提议制订的薪酬方案。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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