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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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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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发布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延期公告,鉴于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持
有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在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不包括续会)上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5 年
行。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事宜已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
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 10 号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根
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数 11,087,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11.654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
点和统计。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
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股)
(%) (股) (%) (股) (%)
关于授予董
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