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观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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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 观典        公告编号:2025-033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高明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12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
  经查,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月至 2025 年 4 月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 14,251.47 万元,实际控制人高明自认构成其对
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至今未偿还余额 9,694.72 万元。公司在 2024 年年报中对以
上违规行为予以披露,对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发生的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履行相应职责,实际控制人高明安排伪造银行函证、银行对账单等。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二条、 第五条规定。高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李振冰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彦、刘亚恩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程宇作为总
经理,李旭明作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高明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对李振冰、刘亚恩、王彦、程宇、李旭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采取措施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占用资金,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经营合规及稳定,并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整改;高明应按承诺尽快偿还占用公司资金本息,配合公司
整改工作;其他责任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证监
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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