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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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
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可以采取电子
邮件、传真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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