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7 2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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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
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
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
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
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
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存在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
职而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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