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本保
荐人”)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发行
人”、“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远海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委派孙逸然和孙兴涛作为具体负责推
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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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五、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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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孙逸然和孙兴涛担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孙逸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
主持或参与友车科技科创板 IPO、景嘉微创业板 IPO、博睿数据科创板 IPO、星
环科技科创板 IPO、中远海能非公开发行、浦东金桥非公开发行、文投控股非公
开发行、中远海能(原中海发展)公司债、浦东金桥公司债、华域汽车公司债、
光大证券公司债、洪城水业重大资产重组、中远海发(原中海集运)重大资产重
组等项目。孙逸然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孙兴涛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
部高级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屹唐股份科创板 IPO、友车科技科创板 IPO、景
嘉微创业板 IPO、星环科技科创板 IPO、中远海能非公开发行、华域汽车非公开
发行、中远海能(原中海发展)可转债、国海证券配股、千里科技(原力帆科技)
非公开发行、中远海能(原中海发展)公司债,以及洪城水业重大资产重组、中
远海发(原中海集运)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孙兴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
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陶灵芝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陶灵芝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
究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主持或参与友车科技科创板 IPO,银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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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同是科技、建筑数据、沃田集团等多个项目挂牌或定向发行,并曾参与其
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陶灵芝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侯宇翔、吴云龙、许诺、毛天豪。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SCO SHIPPING Energy Transportation Co., Ltd.
法定代表人 任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2734C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A 股简称及代码 中远海能(600026.SH)
H 股简称及代码 中远海能(01138.HK)
成立日期 1994 年 5 月 3 日
注册资本 4,770,776,395.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10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 号
董事会秘书 倪艺丹
联系电话 021-65967678
传真号码 021-65966160
电子信箱 ir.energy@coscoshipping.com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200080
互联网地址 https://energy.coscoshipping.com
主营沿海、远洋、长江货物运输,船舶租赁,货物代理、代运业务;
兼营船舶买卖、集装箱修造、船舶配备件代购代销,船舶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和转让;国内沿海散货船、油船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及船舶检修、
保养;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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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770,776,395 100%
合计 4,770,776,395 10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号 (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
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
理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005L-CT001 沪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788,801,475 79.42%
(三)历次筹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A 股上市以来的股权筹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期末(2001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额
募集资金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总额
历次筹资情况 2002 年 5 月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8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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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187,600.00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4 年
(四)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情况
现金分红金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现金分
分红年度 分红方案
额(万元) 的净利润(万元) 红比例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注: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前的数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中期分红均已
完成;发行人 2024 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实施完毕。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南招港海运有限公司 87%股权、上海中远海能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中
远海能化工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此公
司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以追溯调整后的
财务数据列示。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业经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
XYZH/2025BJAA13B0268 号审阅报告。本报告引用的财务会计信息,除特别说
明外,均引自公司 2022 年-2023 年追溯重述口径审阅报告以及 2024 年审计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8,104,231.72 7,342,979.68 6,941,394.81
流动资产合计 953,571.37 971,611.58 859,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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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非流动资产合计 7,150,660.34 6,371,368.10 6,082,085.65
负债合计 4,205,715.98 3,546,823.82 3,512,398.32
流动负债合计 1,022,046.10 896,871.39 1,065,730.20
非流动负债合计 3,183,669.88 2,649,952.43 2,446,668.1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898,515.74 3,796,155.86 3,428,996.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311,824.80 279,815.23 207,755.6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2,324,374.33 2,273,305.69 1,917,373.69
营业成本 1,691,288.66 1,602,473.90 1,561,477.77
营业利润 536,359.06 480,387.14 283,062.24
利润总额 524,153.23 479,308.64 282,328.61
净利润 438,496.64 369,939.45 184,958.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3,652.37 338,140.32 151,558.9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62,528.62 897,078.05 435,508.8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5,875.11 -489,296.21 -531,167.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20.77 -267,803.75 148,316.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426.09 145,143.86 70,758.46
项目
日或 2024 年度 日或 2023 年度 日或 2022 年度
每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5 0.71 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5 0.71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0.83 0.87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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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日或 2024 年度 日或 2023 年度 日或 2022 年度
益(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1.81 1.88 0.9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2 0.30 0.15
盈利能力:
综合毛利率(%) 27.24 29.51 18.5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25 10.04 4.95
扣非后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率
(%)
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 0.93 1.08 0.81
速动比率 0.80 0.95 0.68
资产负债率(合并)(%) 51.90 48.30 50.6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5.01 41.04 40.05
利息保障倍数(倍) 4.76 4.33 3.62
营运能力: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1.18 39.13 40.18
存货周转率(次/年) 13.56 13.04 13.52
总资产周转率(次/年) 0.30 0.32 0.30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本。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持有发行
人 A 股股票 200,077 股,融资融券部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 135,900 股,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 1,600 股,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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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账户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 29,494 股,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
户持有发行人 H 股股票 8,504,000 股,合计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 367,071 股,H
股股票 8,504,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约 0.19%。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融资融券部
自营账户、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海通
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控
(601919.SH、01919.HK)A 股股票 17,404,734 股、H 股股票 22,784,043 股,合
计占中远海控总股本的比例约 0.25%。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融资融券部
自营账户、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海通
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发
(601866.SH、02866.HK)A 股股票 9,202,161 股、H 股股票 52,619,950 股,合
计占中远海发总股本的比例约 0.46%。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融资融券部
自营账户、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海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特
(600428.SH)A 股股票 1,267,943 股,合计占中远海特总股本的比例约 0.05%。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融资融券部
自营账户、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科
(002401.SZ)A 股股票 28,465 股,合计占中远海科总股本的比例约 0.01%。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融资融券部
自营账户、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上海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海峡股份(002320.SZ)
A 股股票 569,160 股,合计占海峡股份总股本的比例约 0.03%。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运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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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9.HK)H 股股票 630,691 股,合计占中远海运港口总股本的比例约 0.02%。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合
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中远海运国际(00517.HK)H 股股票 1,736,000 股,合
计占中远海运国际总股本的比例约 0.12%。
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人通过证券衍生品投资部账户、上海国泰君安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持有发行
人重要关联方东方海外国际(00316.HK)H 股股票 28,411 股,合计占东方海外
国际总股本的比例约 0.004%。
除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国泰海通为 A+H 股上市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可能存在的少量、
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
在其他持有国泰海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重要职务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
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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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
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
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
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
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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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保荐人认为中远海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保
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中远海能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
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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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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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
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因此,国泰海通同意保荐中远海能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取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复
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总体方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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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的具体事宜。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
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
议,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且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
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对新股种类及数额、
定价原则、发行决议有效期等做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
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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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
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
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经保荐人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文件、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类别股东大
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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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
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
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如有小数,小数点后两位
向上取整),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
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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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相关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中远海运集团不参
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
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
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中远海运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中远海运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
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
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
在限售期届满后进行减持,还需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
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以及
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
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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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公司拟发行的 A 股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 亿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建造 6 艘 VLCC、2 艘 LNG 运输船和 3 艘阿芙拉
型原油轮,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本次发行符
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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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
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要求,国泰海通作为本项目的保荐人,
对国泰海通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
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包括:
(1)发行人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
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发行的
会计师;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机构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普衡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的中国香港合规律师,为发行人提
供中国香港合规法律顾问服务;聘请伍偉基律師事務所(Clement Ng & Co.)为
本项目的境外律师,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提供境外法律顾问服务;聘请了金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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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融资)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港股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了卓智财经印刷
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中国香港文件翻译与印刷服务;聘请了北京荣大商务有
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因素
公司所从事的油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化学品等大宗资源品的水上
运输服务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处于高涨时期,对大宗资源品的
需求将会迅速增加,从而加大对这类产品的运输需求;但当宏观经济处于萧条时
期,对上述货物的运输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此外,地缘政治、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等都有可能使水上运输服务产生波动。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中不确定因素增加,如地缘政治冲突、中美关税问题
升级、其他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等,都会给全球经济带来不确定因素,也会对
全球水上运输的贸易线路、供需、运价、安全和投融资等各个领域带来极大的不
确定性,从而影响水上运输行业整体效益。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发的全球能源转型持续进行中,世界范围内减少碳排
放等环保要求力度逐渐加大,清洁能源等新能源逐渐兴起。这些都将对能源运输
需求的变化带来深远影响,对公司的业务规划、经营布局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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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水上运输的运力供需关系变化可能会对行业整体的效益产生深刻影响。
若全球原油及天然气等贸易需求增速不及预期,而行业新船交付量持续释放,可
能导致全球运力供给过剩,进而对公司经济效益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海运方式具有运量大、价格低的优势,是大宗物资运输的主要方式,但是其
他运输方式仍对海运方式构成了一定竞争。如开通原油运输管线和我国沿海港口
深水码头的建设将减少对原油二程中转运输的需求。因此,虽然近年来我国原油
进口量持续增长,但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原油二程中转运量并未随原油进口量同
比例增长。
运费价格是决定公司盈利水平的核心因素之一,因此运费价格波动将会给公
司的经营效益带来不确定性。公司已通过采用与大型石油企业签署 COA 合同,
提升内贸油运比例或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来增强运费价格的稳定性,能在一定程
度上规避航运市场运费波动带来的风险。然而,运价波动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活
动产生较大影响。若运费价格下跌,油运市场持续低迷,可能存在公司收入下降、
船舶资产相应减值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燃油费、港口费、折旧费和船员费用等,其中
燃油费占比最大。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波动较大,船用燃料油的价格波动
也比较大,并且随着国内、国际对船舶排放方面的新要求不断更新、提高,会对
公司燃油采购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未来燃油价格的波动将对公司的主营业
务成本和盈利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船舶在海上运行时存在发生搁浅、火灾、碰撞、沉船、海盗、环保事故等各
种意外事故,以及遭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这些情况会对船舶及船载
货物造成损失。公司可能因此面临诉讼及赔偿的风险,船舶及货物也可能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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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油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程度尤为严重,一旦发生油品泄漏造成污染
事故,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并会对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等产生较大影响。
全球经贸与政治格局持续呈现复杂局面,国际组织及主要国家或地区对贸易、
运输、投资、税收、环保、反垄断等政策不断进行调整,或者加大以合规监管为
手段地执法力度,如不能加强规则研判,实施有效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公司国际
化业务面临重大合规风险,严重影响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 LNG 项目中,发行人存在为参股的单船公司在造船合同、期租合同项下
的义务按股比提供履约担保或履约确认的情况。前述履约担保或履约确认系
LNG 项目中的常规商务安排,与船厂或承租人向单船公司股东出具的退款保函
或履约担保相对应,形成履约承诺闭环,有利于强化 LNG 项目的确定性,且符
合一般国际惯例。
发行人投资的 LNG 项目是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典范,通过一系列
安排确保项目各参与方履约并锁定项目收益,从而形成业务闭环。保障 LNG 项
目的顺利运营符合发行人的商业利益,亦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市场形象匹配,
因此发行人作为 LNG 单船公司股东将积极促使单船公司履约。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部分履约担保取得反担保,但仍存在个别
履约确认未取得反担保的情况,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可能面临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或有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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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投资建造 6 艘 VLCC、2 艘 LNG 运输船以
及 3 艘阿芙拉型原油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公司船队结构情况、船队发展规划、
以往船舶运营效率和效果、内外部经营现状与预期、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
虽然公司做出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预期情况,为投资项目及其风险应
对措施作了多方面的准备,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国家和产业政策变化、
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建设进度不及预期、运营成本上升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
影响船舶实际效益,导致出现船舶未能按期投入运营或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会有一
定幅度的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
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不排除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财产、
人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
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以下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
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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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牌优势
公司在油品运输方面拥有多年丰富的经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以及专业的航
运经营管理团队,通过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运输服务,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公司
形象,维护和发展了包括众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内的稳定客户群,具有很强
的竞争能力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二)船队规模优势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油轮船队规模全球排名第一。公司顺应绿
色、低碳、智能航运业发展新趋势,科学地制定运力发展规划,合理地选择新建
船舶类型、数量与建造时机,使得公司船队的船型、船龄结构不断优化,船队竞
争力持续增强、市场份额不断提升。
公司油轮船队覆盖了全球主流的油轮船型,可以实现“内外贸联动”、“大
小船联动”、“原油与成品油运输联动”等。通过发挥船型和航线优势,公司能
够为客户提供外贸来料进口、内贸中转过驳、成品油转运和出口、下游化工品运
输等全程物流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降低物流成本,实现合作共赢。
(三)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油品运输业务的主要客户均为全球知名石油公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
高质量的运输服务,与之建立起了稳固的业务合作关系,推动业务产业链上下游
客户合作,公司拥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是公司未来稳步发展的基石。
(四)业务结构优势
公司的内贸运输业务和 LNG 运输业务收益稳定。此外,公司外贸油运业务
也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将运力合理分配在不同业务。2024 年,公司通过业务
整合,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向能源化工品物流供应链持续延伸。公司整体业务结构
具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
(五)专业化经营优势
公司聚焦油轮运输和 LNG 运输两大核心主业,并在这两个领域已形成了规
模优势,同时以专业化为主线的重组整合对公司船队经营和成本管控也已产生积
极影响。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实施的集中化、专业化会进一步释放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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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球化营销优势
公司已形成了以中国内地为总部,以新加坡、伦敦、休斯顿、中国香港、日
本、巴西为境外网点的全球化布局,建立了全球营销服务系统+全球安全应急保
障体系,充分发挥全球网点功能,拓展海外市场份额,借助公司船队规模和结构
优势,实现了货源结构、客户结构、航线结构的多元化。
(七)安全管理优势
公司在液体散货船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水平始终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公司
自上而下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始终坚持“安全营销世界领先”的总体要求。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与竞争洗礼,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稳定、高效的安全管理体
系,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运输管理和船舶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制,细化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确保了公司安全稳定
的局面,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认为:作为中远海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国泰
海通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部门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
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中远海能具备了《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综上,保荐人同意保荐中远海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陶灵芝
保荐代表人:
孙逸然 孙兴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总经理(总裁):
李俊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已与中远海运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
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孙逸然(身份证号:
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孙逸然 孙兴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